【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6 0:00:00

王喜伟伪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喜伟伪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刑初11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喜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1年8月6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王喜伟为与胡某某结婚,通过他人伪造户名为胡某某、开户金额人民币238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一本和户名为胡某某、面额共计人民币238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2张,后将上述存折、存单在北京市州通州区交给胡某某作为彩礼;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王喜伟与胡某某持上述存折、存单到中国建设银行光谷支行进行验证,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折、存单系伪造后报警;被告人王喜伟于2020年8月7日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投案。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喜伟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喜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王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喜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喜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存折、存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智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段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