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汪宇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宇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刑初1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甜甜。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李某,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宇琪。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甜甜及其辩护人李帅男、被告人汪宇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汪宇琪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在任北京金合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复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垃圾五化处理项目等为名,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活动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为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白甜甜非法吸收陈某某等20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被告人汪宇琪非法吸收陈某某等12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70余万元。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于2021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处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白甜甜的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汪宇琪的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现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投资协议、担保函、收据、银行流水、关于北京金合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补充报告、刑事判决书、工作记录、电话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白甜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汪宇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白甜甜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白甜甜缺乏主观故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白甜甜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甜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00余万元且造成大部分损失,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亦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其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白甜甜、汪宇琪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甜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汪宇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被告人白甜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关投资人;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被告人汪宇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关投资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苹果手机二部,发还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童  赟
人民陪审员 崔学军
人民陪审员 吴宝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