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18 0:00:00

夏传叶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传叶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刑初8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传叶。因使用假币,于2012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使用假币,于2014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1年5月7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传叶犯购买假币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传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夏传叶为了个人使用假币,从一个姓胡的河南老乡处购买280张面值100元的假币。2021年5月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某某市场内,被告人夏传叶在使用其购买的假币向他人购买商品时被查获。5月8日,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某某村夏传叶的住处,查获百元面值人民币纸币239张,总面额239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传叶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传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传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传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传叶为了个人使用假币,于2020年8月从一个姓胡的河南老乡处购买280张面值100元的假币。2021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夏传叶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某某市场内使用其购买的假币向他人购买商品时被查获。2021年5月8日,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某某村夏传叶的住处,查获百元面值人民币纸币239张,总面额23900元,经鉴定,以上纸币均为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传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夏传叶的供述,证人田某、胡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假币真伪鉴定书、搜查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假币收缴凭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传叶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传叶犯购买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传叶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传叶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小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