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 0:00:00

黎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黎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甘0104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田。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白光明,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7月13日,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将补查证据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田及其指定辩护人白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后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田2017年入职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市场业务拓展工作。2017年下半年在兰州拓展该公司业务时,打算通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移动公司)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将公司少儿产品“优宝乐园”上线魔百和互联网电视平台运营,从而提升自己在公司的业绩。黎田将公司“优宝乐园”产品向甘肃移动公司主管负责互联网电视魔百和业务的林某进行推荐并提出合作的请求。2018年8月,“优宝乐园”产品上线甘肃移动公司的魔百和互联网电视平台进行试运营测试,黎田请求林某帮助“优宝乐园”在试运营期间达到1万用户数的测试目标。林某利用其负责魔百和业务平台运营及终端管理的便利,安排他人将“优宝乐园”置于魔百和互联网电视平台首页推荐位,提高了“优宝乐园”的宣传量和用户访问量。2019年1月,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移动公司正式签订了《关于互联网电视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优宝乐园”产品正式上线魔百和互联网电视平台运营。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优宝乐园”安排在魔百和互联网电视平台首页推荐位及少儿栏目的主推荐位,帮助该产品获取更好的运营效益。为了感谢林某对“优宝乐园”产品在甘肃移动公司电视平台运营中提供的帮助,黎田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9月24日及12月27日,在兰州市安宁区宜必思酒店楼下,三次共向林某给付现金30万元,林某全部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田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黎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田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劳动合同、资金结算材料及合作协议、“优宝乐园”产品相关材料、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93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工商材料、中国移动集团甘肃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说明、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合作协议及收款凭证、证人魏某、马某、李某1、李某2、王某、黎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黎田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经委托被告人黎田居住地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司法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