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7 0:00:00

洪霞、甘菊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洪霞、甘菊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霞。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佩文,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菊芳。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1)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霞、甘菊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指控: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洪霞、吴杰(另案处理)经商量,由吴杰利用其嘉兴洲禾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总监职务的便利,通过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从杜孝飞(已判刑)处取得“中洲花溪地”7幢205室商品房的销控权限,后将该房源通过被告人甘菊芳(中介)销售给客户刘某,并以“茶水费”为名向客户索取32万元。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洪霞、吴杰向刘卉退还20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甘菊芳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霞、甘菊芳共同利用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霞、甘菊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菊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霞、甘菊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霞、甘菊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甘菊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霞、甘菊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洪霞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洪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在本案立案前主动退还刘卉20万元。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甘菊芳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甘菊芳是从犯,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受到表扬。请求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从轻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洪霞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被告人甘菊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同案人吴杰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霞、甘菊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甘菊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霞、甘菊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甘菊芳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甘菊芳回到社区后,应当继续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撤销(2019)浙040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甘菊芳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三、被告人甘菊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甘菊芳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洪霞的违法所得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永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