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0 0:00:00

李玮恒受贿、滥用职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玮恒受贿、滥用职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302刑初422号之一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
  被告人李玮恒。2021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滥用职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jc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1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jc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毕某传,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玮恒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李兆鹏、葛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玮恒及其指定辩护人毕利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玮恒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9年,被告人李玮恒任铁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立案、分案及管辖权异议审理工作。同年,蒋晓东以李某3的名义,在铁西法院起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招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远政府)债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招远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使该案在铁西法院顺利审理,蒋晓东委托焦某请托李玮恒驳回招远政府对管辖权的异议,并将该案指定蒋晓东熟识的法官邢延权审理,李玮恒接受该请托,违规操作驳回了招远政府的管辖权异议,使得该案件成功在铁西法院立案。被告人李玮恒在未向立案庭工作人员出具“申请指定办案人审批单”,也没有院长批示情况下,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手动分案给该院法官邢延权审理,后邢延权违法判决李某3方胜诉,该判决结果被定性为影响营商环境典型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关注。
  二、被告人李玮恒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4-2019年间,被告人李玮恒在铁西法院任民事审判庭法官期间,被告人李玮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或其审判庭内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分别收取1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8万元。具体为:
  1.2014-2017间,在律师张某3参与诉讼的多起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张某3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2014-2019年间,在律师包某参与诉讼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包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2019年春节前,包某为感谢李玮恒在案件上的关照,并与其保持好关系,给予被告人李玮恒人民币10000元。
  3.2015年,在律师张某4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张某4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4.2016年2月,在律师翟某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翟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5.2016年至2017年间,在律师罗某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
  6.2016年6、7月间,在律师张某2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张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7.2016年7月间,在律师张某1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张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8.2016年,在法律工作者刘某参与涉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9.2016年,在杨晓光诉高仁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李玮恒接受高仁伟的请托,利用职权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10.2016年8月,在吴某参与诉讼案件中,吴某通过铁西法院法官孙黎虹找到李玮恒,李玮恒接受吴某的请托,在其参与诉讼过程中提供便利,收受吴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1.2017年,在律师孙某参与诉讼的多起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并于2018年,收受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2.2017年,鞍山晟展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展公司)诉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案件,由铁西法院法官王扬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玮恒接受该公司经理李某1请托,为晟展公司提供便利,收受李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2018年4月,在晟展公司诉鞍山龙歌一派娱乐有限公司等被告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晟展公司经理李某1提供便利,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2019、2020春节前,李某1为感谢李玮恒在案件上的关照,并与其保持好关系,共计向李玮恒给予人民币20000元。
  13.2018年,在律师陈某1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陈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4.2018年,在律师陈某2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陈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5.2018年,在律师陈某3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陈某3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6.2018年,在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鞍山市纬达房屋开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纬达公司中间人杨某通过时任铁西法院院长李某2找到李玮恒,请托李玮恒对该案件重点关注,同年12月,纬达公司胜诉,该公司经理陈娇明通过杨某向李玮恒给予好处费人民币150000元。
  17.2018年7月,在黄涛诉辽宁银济医药有限公司诉讼中,黄涛通过李某2找到李玮恒,李玮恒在该案件中为黄涛提供便利,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18.2019年,在鞍山市宏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宏业租赁站)诉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中,宏业租赁站负责人郎某通过律师张某5,请托李玮恒为其在案件中提供便利,并委托张某5向李玮恒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同年,李玮恒在张某5参与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玮恒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张某5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19.2019年,在李丽君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债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人李玮恒接受铁西法院工作人员焦某请托,驳回招远市人民政府管辖异议,违规操作通过手动分案将该案分给邢延权办理。2019年6月,被告人李玮恒分4次收受焦某好处费人民币18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0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玮恒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罗某、张某1、张某2、翟某等人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调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玮恒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玮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审判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玮恒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玮恒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玮恒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被告人李玮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玮恒滥用职权行为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虽具有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李玮恒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jc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玮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或者留置的,羁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玮恒被先行留置91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玮恒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海明
人民陪审员 韩俊波
人民陪审员 刘泉圻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