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韩磊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韩磊滥用职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0205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磊。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5,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一部刑诉〔2021〕Z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磊及其辩护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韩磊担任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监控巡视岗位警务辅助人员职务。2019年至2020年期间,韩磊违反看守所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用号码133××××9777、184××××7382私自联系在押人员亲友,通过微信(微信号×××、绑定手机号为其父亲的手机号159××××6939)为李某3、李某1、王某1、杜某1、李某2、张某1、王某2、马某、吕某、王某3、周某1、景某、项某2等多名在押人员与亲友之间多次传递信件信息,为在押人员购买、传递物品;联系在押人员家属为在押人员买卖“号长”,并收取一定费用。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韩磊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查询,还存在有其他在押人员家属为其转账的情况。
  2021年1月28日,韩磊被传唤到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韩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2、高某、韩某1、李某3、李某1、王某1、杜某1、李某2、张某1、王某2、马某、吕某、王某3、宋某、孙某、慎某、李某4、吴某、杜某2、王某4、赵某、雷某、杜某3、海某、冀某、王某5、周某2、韩某2、唐某、项某1等人的证言,相关证人手机截屏照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数据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韩磊多次违规、超越职权,私自联系在押人员亲友,帮助在押人员与亲友传递信息及物品,并收受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磊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磊辩称其没有买卖“号长”,184××××7382不是其手机号,其亦未使用,有部分钱款其给在押人员充生活费及买生活用品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韩磊仅是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决定“号长”能力与权力;转账金额较大的,韩磊都为在押人员充作了生活费。2.184××××7382的手机号并非韩磊使用及支配。3.被告人韩磊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韩磊任职于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为该所警务辅助人员,履行巡视岗位职责。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韩磊违反看守所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手机号码184××××7382、133××××9777与在押人员亲友取得联系,并用其实名微信(微信号×××)与在押人员亲友互加为微信好友,多次通过微信为李某3、李某1、王某1、杜某1、李某2、张某1、王某2、马某、吕某、王某3、周某1、景某、项某2等多名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之间传递信件信息;为在押人员购买、传递物品;帮助在押人员获取监室内特殊“地位”。被告人韩磊利用上述行为通过其微信账号(微信号×××)收取在押人员亲友一定费用。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韩磊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杜某1、王某3、马某、王某1、李某3、李某1、吕某、李某2、张某1、王某2、周某1、景某、项某2、宋某、孙某、慎某、李某4、吴某、杜某2、王某4、赵某、雷某、杜某3、海某、冀某、王某5、周某2、韩某2、唐某、项某1、张某2、高某、韩某1、郝某、王某6证言、手机照片及截图、兰考县公安局政治部证明、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韩磊政审表、10月-12月发工资辅警名单、兰考县看守所“关于辅警韩磊岗位职责情况报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兰考县看守所巡视监控岗位工作职责、兰考县看守所五个严禁、兰考县看守所六个决不允许、兰考县看守所收押登记表及在押人员名单、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信息查询、财付通注册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韩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磊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过程中,多次违规、超越职权,私自联系在押人员亲友,帮助在押人员与亲友传递信件及物品等,并收受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韩磊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韩磊的辩解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公诉机关所出示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韩磊多次使用手机号码184××××7382、133××××9777私自联系在押人员亲友,通过微信为多名在押人员与亲友之间多次传递信件信息;为在押人员购买、传递物品;帮助在押人员获取监室内特殊“地位”,并通过微信账号收取一定费用的事实。2.被告人韩磊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磊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媛
书 记 员 张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