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7 0:00:00

钟召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召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1081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召务。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召务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瑞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召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召务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钟召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钟召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一致。被告人钟召务为了牟利,经他人安排,于2021年1月13日7时许驾驶从钟方富借来的车牌号为桂L×××××长安牌小货车在靖西市口装载从越南走私入境的4头活牛(其中水牛2头、黄牛2头),欲将4头活牛送至靖西市旧州垃圾处理厂交由他人。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至靖西市靖西市旧州垃圾处理厂附近的小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涉案车辆上查获4头活牛(净重1.38吨)。同时扣押钟召务作案使用的工具桂L×××××小货车和苹果牌手机一部。经查,涉案的活牛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经鉴定,涉案的生牛价值62100元。另查明,钟方富知道被告人借车人用途是运输走私活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和辨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过称笔录、过称照片和磅码单,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2021]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龙邦海关复函,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被告钟召务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召务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为6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其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4头活牛,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使用的工具车牌号为桂L×××××小货车和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不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召务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已羁押的39日,即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4头活牛,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使用的工具车牌号为桂L×××××小货车和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文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子涵

      
财产清单
序号 名称 权属 处理情况
1 扣押在案的4头活牛     涉案财物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 扣押在案的作案使用的工具车牌号为桂L×××××小货车  钟方富  予以没收
3 苹果牌手机一部  钟召务 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