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7 0:00:00

肖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2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乐、检察官助理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敏及辩护人张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肖敏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从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减肥胶囊并将其命名为“maigrir燃脂瘦”,通过网上平台订购相应包装,再由其母亲舒某、父亲肖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进行组装并加盖虚假生产日期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微店内宣传该胶囊可以减肥,并以人民币600元/盒或者3800元/10盒的价格对外出售。经统计,从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肖敏销售该减肥胶囊329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民警从肖昌侯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178盒。经鉴定,从上述减肥胶囊中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肖敏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敏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敏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敏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肖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追缴;侦查机关扣押的减肥胶囊178盒、模板、油墨、稀释剂、药瓶、瓶盖、干燥剂等工具,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上列罚金、违法所得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鹏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