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代唐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唐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302刑初820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唐富,男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刑诉(202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唐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代唐富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月雨路行驶至吉大上元路段,其所驾车与何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刮擦,造成何某、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的丈夫报警,代唐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代唐富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2.27mg/100ml。代唐富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代唐富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代唐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唐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唐富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唐富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唐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欣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