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杨风铎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风铎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刑初8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风铎。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风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风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志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志宏)签订美化罩业务合作协议,由德州志宏负责安装中国铁塔项目美化罩,负责人为被告人杨风铎,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杨风铎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王某,王某找到虞某(已判决)负责施工。2020年7月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北京丽斯花园会所外,虞某组织工人进行吊装作业。在此过程中,因用绳索捆绑的水泥方砖晃动,击中工人毛某2(男,殁年60岁,河北省人)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毛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风铎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进场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杨风铎后被查获。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风铎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风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风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虞某、王某、杨某、许某、崔某、齐某、毛某1、刘某、赵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风铎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2019年北京铁塔美化罩采购合同,北京铁塔美化外罩项目业务合作协议,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一次性赔偿协议,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风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风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风铎曾受刑事处罚,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风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且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风铎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风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曹   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张 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