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木子伍非法持有枪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421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木子伍,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5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木子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子伍及其指定辩护人庄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6日,米易县公安局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协查后,在被告人曲木子伍居住的米易县家中床下查获其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2020年12月3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木子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子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木子伍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曲木子伍及其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子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木子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木子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木子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曲木子伍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木子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