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2002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海军,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肄业,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资阳市雁江区,住雁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刑诉[202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3日民警接上级指令称被告人秦海军曾网购射钉枪,可能涉嫌枪支违法犯罪,民警庚即前往秦海军位于雁江区家中但未搜出相关物品,据秦海军交代枪支及配件均放于雁江区老家的柴房内,遂带领民警去至老家并主动上交疑似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04发、瞄准器一个等物品。经鉴定,秦海军上交的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秦海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海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海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秦海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秦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秦海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秦海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海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射钉枪、射钉弹、瞄准器等物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春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