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3 0:00:00

张艳庆、刘涛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盗窃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张艳庆、刘涛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盗窃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5刑初59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庆,男,196911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031031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955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725日刑满释放。20211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传唤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12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年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成,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赵英秀,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刘涛,绰号老疙瘩,男,198542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08410日因盗窃被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11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传唤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12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年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玉学,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王龙,男,199210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213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传唤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4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小菊,女,19919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213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传唤归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4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涛,男,198972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212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传唤归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13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4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庆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刘涛犯盗窃罪,于20217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7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天慈、杨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庆及其辩护人刘德成,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董玉学,被告人王龙及其辩护人陈思良,被告人谢小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张艳庆在未取得买卖、储存危险化学品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在家中存储含有氰化物的物质5795.1克,经鉴定该物质中含有氰离子、钠离子,氰化物含量为1.62×103mg/L,含量占比为7%,氰化物原料含量为405.657克,危害公共安全。

二、盗窃罪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艳庆与被告人王龙、谢小菊事前商议,张艳庆偷狗,王龙和谢小菊进行收购。后王龙、谢小菊雇佣其朋友刘涛联系张艳庆收购和运送盗窃的犬只,工资以所收购犬只重量每斤一元计算。20208月份至202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绰号:老疙瘩)多次盗窃犬只经刘涛运送出售给王龙、谢小菊,涉案价值共计2150元(其中未遂200元)。张艳庆还伙同刘涛(老疙瘩)盗窃他人年货(香肠、咸肉、咸鸭、鸭胗等)三次,价值1088元。

1.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钢管租赁站院墙外,通过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费某家的一条黄色的土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2.2020年1213日下午,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冰峰饮料厂门口,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在谢家集区冰峰饮料厂门口将被害人邱某家的黑色土狗毒死,但因狗中毒后跑至院内,二人未敢进入,盗窃未遂。

3.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水泥厂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在道路旁一沟边将被害人柏某家的一条灰色的土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给卖王龙和谢小菊。

4.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027县(杨公通往朱集)汤王村附近,在路边一围有栅栏的水塘边,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家的一条小狼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5.2020年1228日下午,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在八南路主路旁一条通往龙脉山公墓的石子路上,二人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1家的一条黑白相间的花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6.2021年17日,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口,在铁道口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单某家的一条黑白相间的花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7.2021年17日,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孜矿门口,在矿门口铁道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2家的一条灰黄色土狗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8.2021年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将被害人强某晒在自家楼前的两只咸鸭盗走。

9.2021年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马某家挂在楼阳台外晾晒的四串香肠和一吊咸肉盗走。

10.2021年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刘某家晾晒在楼阳台外的3串香肠和1串鸭胗盗走。

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刘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老疙瘩)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龙为非法牟利,事前与盗窃实行犯通谋,事后收购盗窃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小菊为非法牟利,事前与盗窃实行犯通谋,事后收购盗窃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为非法牟利,受他人雇佣,事前与盗窃实行犯通谋,事后协助收购盗窃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刘涛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艳庆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涛(老疙瘩)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小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涛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艳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刘德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张艳庆非法储存“毒鼠强”的行为是实施盗窃的方法行为,与盗窃目的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张艳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涛(老疙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董玉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盗窃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刘涛帮助被告人张艳庆骑车、放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涛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悔罪态度诚恳且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迈、患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思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王龙犯盗窃罪无异议;2.被告人王龙盗窃数额2150元,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且部分犯罪未遂,其在侦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被害人损失3300元,取得谅解,主动上交犯罪所得和罚金各2150元,家中父母、妻女需要其照顾,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提交证据材料收条、谅解书、退赃凭证、病历材料。

被告人谢小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孕检单、退赃凭证。

被告人刘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张艳庆在未取得买卖、储存危险化学品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在家中存储含有氰化物的物质5795.1克(毛重),经鉴定该物质中含有氰离子、钠离子,氰化物含量为1.62×103mg/L,含量占比为7%,氰化物原料含量为405.657克,危害公共安全。

二、盗窃罪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艳庆与被告人王龙、谢小菊事前商议,张艳庆偷狗,王龙和谢小菊进行收购。后王龙、谢小菊雇佣其朋友刘涛联系张艳庆收购和运送盗窃的犬只,工资以所收购犬只重量每斤一元计算。20208月份至202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多次盗窃犬只经刘涛运送出售给王龙、谢小菊。2021323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鲜活土狗市场零售价为10元/斤,涉案土狗价值共计2150元(其中未遂200元)。被告人张艳庆还伙同刘涛(老疙瘩)盗窃他人年货(香肠、咸肉、咸鸭、鸭胗)三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年货价值共计1088元。

1.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钢管租赁站院墙外,通过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费某家的一条黄色的土狗(重20余斤)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2.2020年1213日下午,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冰峰饮料厂门口,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在谢家集区冰峰饮料厂门口将养于场内的黑色土狗(重20余斤)毒死,但因狗中毒后跑至院内,二人未敢进入,盗窃未遂。

3.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水泥厂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在道路旁一沟边将被害人柏某家的一条灰色的土狗(重40余斤)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给卖王龙和谢小菊。

4.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027县(杨公通往朱集)汤王村附近,在路边一围有栅栏的水塘边,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家的一条小狼狗(重20余斤)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5.2020年1228日下午,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通道往皖淮机械厂方向)在八南路主路旁一条通往龙脉山公墓的石子路上,二人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1家的一条黑白相间的花狗(重70余斤)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6.2021年17日,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口,在铁道口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单某家的一条黑白相间的花狗(重20余斤)毒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7.2021年17日,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孜矿门口,在矿门口铁道附近,采用投掷带毒鸭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2家的一条灰黄色土狗毒(重20余斤)死后盗走并通过刘涛售卖给王龙和谢小菊。

8.2021年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将被害人强某晒在自家楼前的两只咸鸭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咸鸭价值140元。

9.2021年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马某家挂在楼阳台外晾晒的四串香肠和一吊咸肉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肠、咸肉价值共计593元。

10.2021年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艳庆伙同刘涛(老疙瘩)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刘某家晾晒在楼阳台外的3串香肠和1串鸭胗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肠、鸭胗价值共计355元。

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刘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120211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艳庆住处淮南市谢家集区进行检查,查获散放蜡壳60个、盒装蜡壳1盒、驽1张、鱼竿1个、针管针头94个、固体物(嫌疑人自称毒鼠强,白色不规则圆形,用方便袋装好放在冰箱内)若干、香肠3串、咸肉1吊、狗肉2吊、肉已蜡封捆绑纸包物9个并予证据保全,依法扣押散放蜡壳60个、盒装蜡壳1盒、针管针头94个、固体物(嫌疑人自称毒鼠强,白色不规则圆形,用方便袋装好放在冰箱内)若干、肉已蜡封捆绑纸包物9个。20211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涛(老疙瘩)住处淮南市谢家集区进行检查,查获香肠4串、鸭胗1串、狗肉2吊并予证据保全,依法扣押刘涛持有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20213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龙经营的谢家集区冷冻食品批发零售店进行搜查,查获2只已剥好皮的犬只并予以扣押。

2、2021228日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刘某香肠4串、鸭胗1串;发还被害人马某香肠3串、咸某1吊。

3、被告人王龙分别退赔费某200元、柏某400元、张某1700元、张某2200元、王某1800元、单某1000元,上述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龙予以谅解。

4、被告人王龙于2021720日退缴违法所得2150元,预交罚金2150元;被告人谢小菊于2021720日退缴违法所得2150元,预交罚金2150元,且现处于孕晚期。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接受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孕检报告单,被害人刘某、费某、柏某、强某、王某1、张某1、马某、单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邱某、余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艳庆、刘涛、王龙、谢小菊、刘涛的供述和辩解,淮价证认〔2021020号、淮价证认〔202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公(理化)鉴字[20218号、(淮)公(理化)鉴字[202136号检验报告、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合肥分院测试报告,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搜查笔录,现场称量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艳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艳庆非法储存“毒鼠强”的行为是实施盗窃的方法行为,与盗窃目的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庆系以投掷带毒鸭肉毒死犬只的手段实施盗窃,其储存“毒鼠强”的行为与盗窃并无手段与目的的直接关联,不属于牵连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涛(老疙瘩)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老疙瘩)与被告人张艳庆事先共谋,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盗窃且获利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龙刚达犯罪数额较大且有未遂,已退赔取得谅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第二起盗窃虽系未遂,但盗窃行为已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且未退赔,可不予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数额虽不大,但以投放带毒鸭肉毒死犬只的盗窃手段恶劣,被告人王龙明知张艳庆毒狗盗窃,为牟利仍与之共谋事后收购,助长此恶劣行为,不予适用非监禁刑,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龙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亦念其需上事父母,下顾妻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望其珍视家庭,真诚改过自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涛(老疙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艳庆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与被告人张艳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龙、谢小菊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为牟利仍事前与盗窃实行犯通谋收购盗窃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涛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为牟利仍接受雇佣,事前与盗窃实行犯通谋,事后协助收购盗窃所得,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与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艳庆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艳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艳庆、刘涛(老疙瘩)、王龙、谢小菊、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龙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小菊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小菊适用缓刑的建议,鉴于被告人谢小菊系初犯,其系与其丈夫被告人王龙共同收购,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被害人多已获退赔并谅解,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且其本人已退缴赃款、罚金,有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本人现有孕在身,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艳庆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4日起至20263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涛(老疙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4日起至202111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21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小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1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退缴在案的赃款43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王瑞瑞

人民陪审员  毕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