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番禺区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黄胜、田春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胜、田春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刑初1116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胜,男,19823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因本案于20205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如威,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春明,男,1979510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本案于20205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胜、田春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7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胜及辩护人张如威、被告人田春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3月,被告人黄胜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田春明联系买卖“火柴枪”。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被告人田春明随即通过微信向上家司某(另案处理)购买“火柴枪”(JH2000089001号检材)一支,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该支“火柴枪”贩卖给被告人黄胜,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2020518日,被告人黄胜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金色家园二期住宅小区被抓获;2020522日,被告人田春明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联港569号被抓获。

经鉴定,JH2000089001号检材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胜、田春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胜、田春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胜、田春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胜承认控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黄胜主观恶性小,购买枪支只是出于好奇,其购买的枪支只发射了火柴,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人黄胜如实供述;3.被告人黄胜没有前科劣迹,家中有父母及四个未成年子女需其照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春明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20183月,被告人黄胜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田春明联系买卖“火柴枪”。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被告人田春明随即通过微信向上家司某(另案处理)购买“火柴枪”(JH2000089001号检材)一支,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该支“火柴枪”贩卖给被告人黄胜,从中获利人民币40元。2020518日,被告人黄胜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金色家园二期住宅小区被抓获;2020522日,被告人田春明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联港569号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胜、田春明买卖的枪支具有手枪的外形特征并具有前填装式枪支的结构特点,金属材质,全长156mm、枪管长80mm、口径5.30mm,传火孔与枪管相通,机件齐全联动正常;利用该枪形物配用火柴药、火药及适配的球形金属弹丸作射击实验,射击性能良好;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胜、田春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某磊、陈某、郝某辉、司某林的供述,二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穗公(司)鉴(痕检)字[2020]00089号鉴定书,缴获的枪支照片,二被告人对枪支、微信账号的辨认材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胜、田春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胜、田春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胜、田春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黄胜是初犯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黄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胜、田春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除作案工具及赃物以外的物品,本院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518日起执行至2023517日止)。

二、被告人田春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522日起执行至2023521日止)。

三、缴获的枪支、火柴、钢珠,予以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娟

人民陪审员  何飞云

人民陪审员  李振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