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02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雪辉,男,1977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司机,家住抚州市高新区。2003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20年12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三部刑诉〔2021〕Z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辉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5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第三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2020年临川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标段)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该项目涉及到临川区罗针镇,同年10月底,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在临川区成立了项目部,同年11月18日,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对展坪镇高标准农田开始施工,项目部雇请被告人刘雪辉驾驶挖机到展坪镇占源村工地施工,同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雪辉驾驶挖机在临川区进行水沟挖掘过程中,违规操作,超过施工要求深挖至70-80公分处,将地下的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外表面机械损伤。经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查勘检测,管道本体存在6处共12道外部金属损失划痕。经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道缺陷点评价确认,其中4处缺陷不可接受,1处缺陷可接受;3处缺陷建议换管或B型套筒修复,2处缺陷建议采用复合材料修复。
为修复该被损坏的天然气管道,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已支付管道B型套筒补强费、管道本体缺陷补强费、检测费、差旅费等共计306842.7元,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已支付水工保护费210900元,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政府、占源村村委会在2020年12月31日对占源村甘家桥组、朱家组村民230人进行了疏散。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雪辉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投案。
2021年5月6日,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对刘雪辉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雪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余某1、余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雪辉的供述和辩解,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雪辉过失损坏天然气管道设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雪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雪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意见:对定性没有异议,相关人员未尽到监督、指挥及设置不规范情形,也是导致本案客观因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被告人家庭情况建议判处其拘役。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5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第三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2020年临川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标段)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该项目涉及到临川区罗针镇,同年10月底,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在临川区成立了项目部,同年11月18日,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对展坪镇高标准农田开始施工。
该项目部雇请被告人刘雪辉驾驶挖机到展坪镇占源村工地施工,同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雪辉驾驶挖机在临川区进行水沟挖掘过程中,违规操作,超过施工要求深挖至70-80公分处,将地下的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外表面机械损伤。
经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查勘检测,管道本体存在6处共12道外部金属损失划痕。经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道缺陷点评价确认,其中4处缺陷不可接受,1处缺陷可接受;3处缺陷建议换管或B型套筒修复,2处缺陷建议采用复合材料修复。
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政府、占源村村委会在2020年12月31日对占源村甘家桥组、朱家组村民230人进行了疏散。为修复该被损坏的天然气管道,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已支付管道本体缺陷补强费、检测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共计35.50067万元,另外对江西建工第三公司已支付水工保护费210900元为管道加固费用。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雪辉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投案。2021年5月6日,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对刘雪辉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雪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查明,2020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刘雪辉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展坪派出所投案。另被告人刘雪辉2003年4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临川分局依法立案。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刘雪辉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展坪派出所投案。
(3)天然气管道公司情况说明及损失明细表、评估报告及照片证实损失现场情况。
(4)修复工程项目合同书、管道受损损失产生明细、工作量确认单、修复费用明细、差旅费报销审批表、工资表、情况说明等证实,损失产生费用情况。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雪辉,1977年2月6日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安全告知书、安全协议、情况说明证实,现场安全告知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证据摘要:现场照片8张包括警示牌字样(五米范围内严禁开挖)、管道位置管道表面损坏情况、挖机情况
(8)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2003年3月12日,刘雪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4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9)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底,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临川区成立了项目部。同年11月18日,项目部请刘雪辉驾驶挖机到展坪镇占源村工地施工,三建与刘雪辉劳务合同成立。
(10)2020年临川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标段)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证实,2020年9月5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2020年临川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标段)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11)刑事谅解书证实,2021年5月6日,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考虑到刘雪辉并非恶意造成管道受损,且已认罪,同时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现赔偿金额已汇入本公司帐户,请求对刘雪辉从轻、减轻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抚州分输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25日11时许,他当时在抚州市开会时,接到巡线工作人员周某1电话告知占源村甘家桥管道附近有挖机在施工,挖机已挖过天然气管道。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防腐层毁坏、天然气管道本体也有破损。属地巡线员每天巡线一次,专职巡线工作主要是哪里有施工,专职巡线员就在现场解决问题,损坏后公司要对该管道进行降压维修,对抚州市管道停气。调控中心对该管道进行了降压(原4.7Mpa,现降到3.5Mpa),现在管道损坏程度已检测出来了壁厚点损坏40%,预计全抚州市停气3天(等专家评估后才有结论)。二个开头之间的管道内的天然气要全部排空,管道维修成本(12米长管道更换)等。
(2)证人余某1(施工方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25日中午的时候,施工员余某2跟他说在2020年12月24日下午在展坪镇占源村东昌高速涵洞下旁边做事的时候,操作挖机的人员刘雪辉不小心将埋在地下天然气管道破坏了,他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聘请了当地的一个村民周某2负责指导挖机往具体区域的位置做事。周某2跟刘雪辉说将这条沟继续挖深一点,大概挖了50公分,就将埋在地下的天然气管道破坏了。余某2说他跟挖机师傅在施工之前讲过,这条灌溉沟保持20公分左右,不要再继续深挖,稍微整理平整一下就可以。
(3)证人余某2(施工员)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23日上午,在抚州市临川区施工农田内,他安排工作时告知刘雪辉将现有农田的原水沟清理出来,深度20cm左右,2020年12月25日早上,发现刘雪辉挖的水沟比他预计的深,就问刘雪辉,为何不按他的要求工作?刘雪辉告诉说:“是老人(周某2)和组长要求我这样做的。”他要求刘雪辉用挖机对深挖的部分回填。2020年12月25日,他接到天然气公司的电话发现天然气管道在刘雪辉施工过程中有损坏的痕迹。
在施工时,要经过天然气管道时,天然气巡线员就会到现场,他们也会在天然气管道上面设置警示牌,之前他们都是这么做的,但是在2020年12月24日,刘雪辉挖机施工现场,天然气管理方就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在12月23日上午,他带着刘雪辉在现场那一带,看到南面4、50米远有白色天然气警示标桩排成一排,但现场旁边这根警示标桩不在田里,在旁边的坎上,那根标桩被一片野竹子遮住了,看不见。12月25日,天然气公司的人把那些竹子砍掉,才看到这根标桩。标桩上面写有“5米范围内,禁止开挖”。在12月23日早上,他告诉刘雪辉那一带区域有天然气管道,叫他不要深挖,只要沿着老沟挖20公分就行了。实际刘雪辉挖了六、七十公分深。刘雪辉说是周某2叫他挖那么深的。周某2主要工作是记录每天挖机工作的时间,没有赋予周某2的管理权限。
(4)证人张某(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专职巡线员)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25日10:30时左右,站长李某对他说:“抚北支线2号点处有挖机在挖沟,你过去现场查看一下情况。”他当时带领司机(吴某)一起在10:50时到了现场,当时周某1也骑车跟在他后面,他看到天然气管道上面也挖了一条沟,还看到有一辆挖机在对该条沟进行作业,他就去问挖机操作手相关情况说:“这条沟是你挖的?前面有天然气标志桩,你不知道吗?管道5米范围内不能机械作业。”对方未回答问话并继续在作业,说:“你挖到我管子了吗?”对方说:“挖到了。”他继续问:“你确认挖到了?”他说:“我会帮你填实。”他向李某汇报,挖机施工过程中挖到管子了,这里可能有事。李某要他下到沟内查看情况,确认毁坏情况,是否出现漏管情况。他看到焊缝防腐层裸露,用手摸到防腐层凹凸不乎,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已损坏防腐层了,可能出事了,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大概在11:15时左右,李某赶到了现场,并对管体损坏情况进行了复核,疑似管道本体受损,让他拨打110报警。
抚北支线公司属地巡线工周某1负责。公司分专职巡线员和属地巡线工。单位在铺设天然气管道后,地面上都设有明显的标志桩,一般50米一个。单位都会定期进行修复或清理,有一个标示桩在竹林边,近距离能看到,田里也能看到7-8个标志桩。
(5)证人周某1(巡线员)的证言证实,他是天然气管道公司聘请的天然气管道巡线员,巡查的区域大部分在展坪镇占源村境内的天然气管道,每天早上7时许至11时许之间都会在他负责的线路上进行巡逻查看,高标准农田改造工地进场施工时,就跟公司的人员一起到工地上找到负责人余某2,跟他说明,这里沿线有天然气管道,也有指示警示桩子,余某2也知道具体天然气管道线路位置,如果要在天然气管道旁施工,一定要及时通知天然气管道管理方,得到同意后才可以施工,而且天然气管道两边各五米之内不能施工,天然气管道上方有水沟经过,水沟施工工作不能用机械操作,一定要用人工人力进行施工,每天早上去巡线的时候也都会告知做事的挖机师傅要离天然气管道五米之外施工。直到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他巡线到展坪镇占源村朱家组东昌高速涵洞下旁时发现管道上方被新的土方盖住了,旁边的水沟被挖机挖深了很多,大概有一米深,可能把天然气管道破坏了,就通知天然气公司方,后知道是一个叫刘雪辉的挖机师傅在2020年12月24日下午挖坏的,他们要施工的话,一定要跟公司一方先提前说明,天然气管道管理一方会对具体施工做事相应的安排,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每隔10米、20米一直都有显眼的警示标志。他们施工没有得到天然气管道管理这方的同意。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临川区高标准农田项目部挖机在的。余总安排挖机挖的深度是30CM左右。他不会安排挖机司机再挖深点,怎么干他也不清楚,他负责记着挖机工作的时间,天燃气管道铺设的地方都有标志。不知道临川区高标准农田项目部挖机在天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是否和天燃气管道公司是否进行了沟通。
路线他清楚,深度不知道,那里天燃气管道的标志到处都是。2020年12月23日他是跟挖机司机说可以稍微挖深一点,这个只是他的建议,那是刚开始挖这条沟的时候,离天燃气管道还很远。是怕地里面有泉水,所以就叫司机可以稍微挖深一点。挖沟都是由老板决定的,因为各个地方的地势都不一样,有深有浅。在2020年12月25余总说的指示司机挖30CM深,后面余总说挖机司机挖深了沟,后面就叫挖机司机填沟。
(7)证人周某3(展坪镇占源村支书)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1日其所在村委会已接到天然气公司和镇政府疏散人群通知。疏散朱家组及甘桥组合计53户,人数230人。疏散人群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早上7:30分至下午6:00分。疏散过程中,没有造成伤亡或损失。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出动40余人。
(8)证人周某4(展坪镇副镇长)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1日,他所在镇政府接到天然气公司函。合计疏散53户,人数230人。疏散人群时间2020年12月31日早上7时至下午6时。疏散过程中,没有造成伤亡或损失。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出动40余人。出去车辆6辆,帐篷3顶,当天购买盒饭220份(3300元)、取暖设备及其它设备费用2000元左右。
(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1日,其所在占源村农田里天然气管道施工,乡政府、村委会两级组织老百姓疏散到就近的亲戚家中躲避。朱家组疏散了几十个村民,另外甘家桥组疏散的人数更多,时间2020年12月31日早上6时至下午16时。
(10)证人甘某(展坪镇占源村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1日村委会已接到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和镇政府疏散人群通知。胡村委会疏散朱家组及甘桥组合计53户,人数230人。疏散人群时间2020年12月31日早上7:30分至下午6:00分。疏散过程中,没有造成伤亡或损失。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出动40余人。
(11)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在管道路线上,公司均设置了警示标柱,每两根警示标柱间距25米左右,管道与道路交叉处、重点区域还设置了警示牌。2020年11月19日,与抚州市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六标取得沟通,交发放了《江西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管道安全告知书》和签订《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协议中严禁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动用机械设备施工取土、堆负重物及负载重型机械。
经现场检查发现,管道本体受损共计12处,跨距2米左右,管道修复工程于2021年1月21日全部结束,现处于验收、核算阶段。在修复作业的2020年12月31日,当地政府对展坪镇詹源村朱家组、甘桥组共计53户、村民230人进行疏散。在管道受损至修复验收期间,将管道气压下降至2.5兆帕,抚州市工业、商用、民用天然气使用未受到影响。
该段天然气管道修复工程有:一是无损检测工作,由江西省星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费用7110元(目前,该费用处于核算阶段);二是管道缺陷点评价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费用12500元(目前,该费用处于核算阶段);三是管道本体缺陷玻璃纤维补强修复工程,由四川德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费用34000元(目前,该费用处于核算阶段);四是管道本体缺陷B型套筒补强修复工程,由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费用218603元(目前,该费用处于核算阶段);五是水工保护工程,由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费用369907.49(目前,该费用处于核算阶段)。事发后,上级公司省天然气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领安全监察部共计3人至抚州出差检查管道受损情况,差旅费共计3418元;省天然气管道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等共计11人至抚州督导、视察差旅费15338元;省天然气管道公司抚州管理处现场处理人员共计15人差旅费7920元。上述差旅费和修复、检测费用共计668796.49元。
因这些费用都要总公司审核,周期比较长,目前还在审核当中。上述几家施工、检测单位都签订合作合同。泰达公司和江西广亿公司费用造价核算还在进行当中,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星光、四川德源三家与公司签订有单价框架协议。现公司提供了石油研究院、江西星光、四川德源、江西广亿、泰达长林5家公司的部分合同,竣工资料、结算单;还有省天然气集团、省天然气管道公司的差旅费用凭证,以及公司统计的上述费用清单。
3.被告人刘雪辉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2月24日7:30时,他就到了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占源村甘桥组高标准农田施工工地干活,当时是先埋设了四根涵管,8:30时左右,他就对占源村甘桥组到朱家组东昌高速涵洞北侧开始挖沟,余某2没有向他安排工作,是在余某2指定老人的指挥下开展工作。2020年12月24日16:30时左右才发现挖到天然气管道。当时在他的左手侧看到了有一排标桩,右手侧的标桩看不到,离挖沟位置大概在2米左右。施工单位没有对机械操作手进行过相关教育,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辉受雇在从事挖掘工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造成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受损,目前直接损失35.50067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部分,起诉书中载明指控金额为515742.7,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当庭变更为35.50067元。经查,变更后的金额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雪辉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具有犯罪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另被告人刘雪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自首的,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害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对被告人刘雪辉予以刑事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愿意认罪认罚,可对其可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造成的影响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雪辉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卿卿
人民陪审员 陈琴香
人民陪审员 傅小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