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小卫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2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小卫,男,2021年2月15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海南省海口铁路XX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抓获,同月25日被三原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军,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小卫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枫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小卫及其辩护人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张晓辉与王光耀(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拉运建筑垃圾,张晓辉创建几人微信群,驾驶车辆在前面领路,被告人温小卫(受雇于张晓辉)驾驶张晓辉重型自卸货车、王光耀、田彦武、杨文龙各驾驶车辆跟随其后,沿210国道(西韩路)由南向北行驶,到S106线(关中环线)向东,在K3+500m路段(三原县大程镇吴家村段),张晓辉将小车停在道路中间,让温小卫向环线路边倾倒建筑垃圾。温小卫在倾倒时,将一部分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上,将一部分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上,占据行车道,倒完后逃离。
经鉴定,温小卫驾驶车辆倾倒在道路上建筑垃圾,占据南半幅路面南侧6.4米,即非机动车道、第三行车道及第二行车道约2/7宽的车道,最高处高度约1米,对车辆行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车辆通过垃圾堆时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及损坏事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小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小卫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温小卫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温小卫系从犯,且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温小卫在海南省海口市南港铁四号船上被海口铁路XX处抓获。2021年5月7日,被告人温小卫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2021年1月29日,张晓辉、王光耀支付其倾倒垃圾清理费2430元,共计4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三原县XX局110接处警工作现场记录、三公(大)受案字[2020]400号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海口市铁路XX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归案证明、海南省XX厅看守所羁押证明、温小卫户籍证明、陕ED9529车辆所有权证书、车辆分期付款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三原公路管理段的证明及清理垃圾费用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二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张晓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王光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温小卫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田彦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田彦武辨认张晓辉笔录及照片、田彦武辨认王光耀笔录及照片、张晓辉辨认王光耀笔录及照片、温小卫辨认张晓辉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陕西省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三原S106线3·3案件鉴定意见书》;音频光盘;证人田某某等4人证言;被告人温小卫以及张晓辉、王光耀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小卫在路边倾倒建筑垃圾时,将部分垃圾倾倒于正在使用的公路上,对车辆行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车辆通过垃圾堆时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及损坏事故,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曹军认为被告人温小卫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应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曹军认为被告人温小卫受雇于张晓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构成从犯的意见。因本案中被告人温小卫虽系张晓辉雇佣,但其作为专业司机,在其倾倒垃圾过程中能判断垃圾所倾倒的准确地点,其有将垃圾倾倒在路面的故意,与张晓辉犯罪地位相当,均构成主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温小卫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告人温小卫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温小卫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小卫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缑培强
审 判 员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