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耀强失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刑初127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耀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耀强犯失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耀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骆耀强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出水岭(土名)祭拜亲人时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至同日17时许,证人邝某某发现起火并拨打119报警,后消防人员赶赴现场,于同日19时许扑灭明火,赤坭镇政府支出消防费用共计人民币2924元。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58.80亩(3.92公顷),均为有林林地。上述有林地为被害人钟某、韦某承包,被告人骆耀强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万元,赔偿韦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钟某、韦某的谅解,被告人骆耀强向赤坭镇政府赔偿支出的消防费用人民币2924元。
2020年8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花都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骆耀强到该所接受讯问,被告人骆耀强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耀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骆耀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骆耀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耀强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骆耀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耀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骆耀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耀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金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梓莹
谢莲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