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13 0:00:00

洪继林、洪福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洪继林、洪福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381刑初176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继林,男,19761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7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指定辩护人冯威,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洪福涛,男,197810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7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漫漫,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随广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7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军、检察官助理金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继林及其辩护人冯威、被告人洪福涛及其辩护人胡漫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25日下午,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二人在广水市环冲上私设电网捕捉野兔。该村村民伍某在环冲山上放羊时,被该电网电伤。经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伍某左上肢、双下肢电击伤2-3度。案发后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赔偿被害人伍某60700元,已取得被害人伍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二人为了捕捉野生动物,违反法律规定,私设电网,并将他人电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在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案发后二人赔偿被害人伍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继林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洪福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继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洪继林应洪福涛邀约,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洪继林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洪继林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福涛的辩护人提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洪福涛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洪福涛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洪福涛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25日下午,被告人洪福涛邀约被告人洪继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来到位于广水市环冲山上,将铁丝网、电瓶、升压器连接,私拉电网,猎捕野兔等野生小动物。该村村民伍某在环冲山上放羊时,被该电网击伤。经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伍某左上肢、双下肢电击伤2-3度。

2021年57日和510日,二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经蔡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赔偿被害人伍某各项损失共计60700元,并取得被害人伍某的谅解。

另查明,经审前社会调查,广水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洪福涛、洪继林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照片、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出院记录、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彭某、郝某的证言;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洪福涛、洪继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明知私设电网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仍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为狩猎野生动物而在公共开放区域私设电网,且未设立警示标志,并已经致人伤害,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鉴定单位鉴于案发时间较长,电网、电瓶等作案工具被丢弃未找到等原因,认为被害人伤情不能鉴定。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同时参考被害人生产、生活等活动尚无异常的现状,可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处刑。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共谋私设电网,并共同设置了电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所私设的

电网处于比较偏远区域,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亦予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所在的社区同意其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鉴于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继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洪福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洪继林、洪福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员  秦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