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7 0:00:00

李显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显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3刑初89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显洪,男,1973101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20209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930日被取保候审,20211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辉,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指派。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显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1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显洪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925020分许,被告人李显洪在贵阳市云岩区为贵A×××××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黔灵大酒店对面路段时,双方因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乘务纠纷,被告人李显洪在争执中用手拉扯行驶中的出租车方向盘,导致出租车撞向路边右侧护栏,造成车辆及路边护栏、广告厢等严重受损(已赔偿广告厢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被告人李显洪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显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显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显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认为是出租车司机先动手,出租车司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显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显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李显洪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3、李显洪系初犯、偶犯,无刑事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李显洪在承受能力内全额赔偿了广告公司经济损失,与出租车驾驶员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依法应酌情对其减轻量刑;5、李显洪家庭情况困难,符合宣告缓刑的标准,请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925020分许,被告人李显洪在贵阳市云岩区为贵A×××××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黔灵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该路段在案发时行驶车辆较多),双方因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乘务纠纷,出租车司机称要将被告人李显洪送回原处,被告人李显洪在争执中用手拉扯行驶中的出租车方向盘,导致出租车撞向路边右侧护栏,造成车辆车头部位及路边护栏、广告厢等严重受损,车内驾驶位、副驾驶位安全气囊弹出。受损车辆系贵州贵阳南明区千禧公司所有。

另查明,被告人李显洪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随后陪同司机贾某某至医院就医,主动赔偿贵州天目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与出租车司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显洪投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侦查机关受案、立案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925048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牌号为贵A×××××的出租车在因乘客抢夺拉车行驶中的出租车方向盘,导致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李显洪陪同司机家某某至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

被告人李显洪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李显洪供述。证实20209242350分左右,李显洪在唱歌并喝酒后准备打车回家。李显洪的朋友“卷毛”帮其拦了一辆出租车去黔灵公园,司机说25元,“卷毛”就给了司机25元。李显洪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觉得行驶过程中司机在绕路到达黔灵公园,李显洪就对驾驶员说:“我要投诉你,你开车太绕了”。司机听了后说;“我开车回去重新走”。然后双方就争执了起来,司机就用右手抓住李显洪胸口的衣领。当车行驶至交叉口红绿灯处,司机打方向盘掉头往方向准备往回走,李显洪想下车,用右手去抓方向盘往右边拉,然后车子就撞上了人行道护栏。司机就打开车门下车,将李显洪抓住并报警,253时左右,李显洪司机在医院接受完治疗后,李显洪就被带回贵阳市公安局。

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实20209242350分左右,贾某某驾驶贵A×××××出租车行驶到水东路蘑菇城,有两男一女三名乘客拦车,一名男性乘客拦车后问到黔灵山天怡豪生大酒店多少钱,贾某某说大概25元,该男子微信转账给贾某某25元后,另外一名男乘客上车坐上了副驾驶的位置。行驶至加油站附近,坐在副驾驶的男乘客说贾某某绕路并说:“你们这些出租车就是这个样子,拉着这些人乱绕,我也是贵阳的”。贾某某用手指着这名乘客:“你不要开黄腔,不要骂人”。然后这名乘客就用手将贾某某的手打开,准备动手打贾某某。贾某某将乘客推开说:“我将你送回原位,你说怎么走,我就怎么走这个路线”。当路口红绿灯亮后,贾某某准备起步通过红绿灯掉头,将车掉头后,乘客就开始情绪激动,贾某某告诉乘客不要栋方向盘,后果很严重。这名乘客就用单手过来抓住方向盘,贾某某警告乘客第二次后,乘客依旧没有放开,并从副驾驶侧身过来用双手抢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右边人行道护栏。贾某某将乘客抓住后报警。

事故发生后,贾某某驾驶的贵A×××××出租车车头严重变形,车内安全气囊全部弹出,人行道护栏严重损坏,路边城管广告牌损坏。贾某某腰部及右腿关节感到明显的疼痛,右手关节部位擦伤并有肿胀,身体具体有多大损伤要看医院处的诊断结果,车辆损失要等4S店进行定损。

付款凭证、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诊断报告单。证实贾某某20209252时许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就诊。

调取证据清单、贵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办理的李显洪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一案,因案发地处于监控盲区,且该路段未安装测速设备,后办案民警与案发出租车所属公司(千禧出租车公司)联系,得知该车行驶数据及监控视频储存与案发车辆车载硬盘中,该车硬盘在车辆撞击后损坏,在积极修复,无法提供该车(贵A×××××)案发时行驶车速。

贵阳市公交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0925日该大队办理的贵阳市云岩区李显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案发地为交叉口红绿灯处,该案发地天网监控未覆盖,属于视频监控盲区。

车祸现场照片。证实贵A×××××出租车右侧撞上护栏,车内安全气囊弹开。

委托维修估价单。证实贵A×××××出租车2020927日维修估价总计需费用22203元。

收条。证实李显洪赔偿贵州天目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

赔偿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显洪与出租车司机达成和解协议。

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函、情况说明、山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车载硬盘。证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车公司车辆贵A×××××于20209251时许在黔灵山公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经调取车内监控视频,车载监控设备未找到事发时段的视频、图片等数据,该设备系陕西导航科级有限公司生产。千禧公司向陕西导航厂家发函,要求对该车设备进行检查,厂家回复称硬盘损坏,数据不能恢复。

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案发当日036分许至55分许,案发现场交通情况。

被损坏的硬盘。证实车内监控视频无法调取。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显洪因乘务纠纷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撞到道路右侧人行道,出租车车头、路边广告牌、人行道护栏严重毁损,车内驾驶室、副驾驶室安全气囊弹出。案发时间为2020925020分许,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2020925036分许至55分许,案发路段车辆较多,李显洪的行为给不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带来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显洪犯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出租车司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请求对被告人李显洪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显洪与出租车司机贾某某因行驶路线发生乘务纠纷,争执过程中,贾某某称要将被告人李显洪送回上车地点并改变行驶路线,将车辆掉头,对激化乘务矛盾有一定作用。该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显洪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无刑事前科劣迹,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与出租车司机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显洪符合缓刑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李显洪与出租车司机贾某某发生乘务纠纷,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撞到道路右侧人行道,车头、路边广告牌、人行道护栏均遭到严重损坏,事故发生时,案发地点道路车辆、行人均较多,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显洪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车辆撞向道路右边护栏,发生交通事故。李显洪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车辆内人员,人行道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危及不特地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显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显洪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广告公司损失,与出租车司机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显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826日起至20232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然

人民陪审员 马 恩

人民陪审员 温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