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飞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6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飞,绰号“虎栓”,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农民。2021年3月9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淑娟、李抢园,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德检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飞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飞及其辩护人李抢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继飞在张家圪崂村53号自家脑畔的“砖土洼”(地名)种有十多亩果树,为防止村里的养羊户“糟蹋”果树地,张继飞两年前曾在果树地撒了一些玉米粒,后对村里的养羊户谎称玉米粒上有农药,并在树上悬挂“树地有农药”的警示牌,但无济于事。2021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九),张继飞在义合镇的“农家杂货铺”花12元购买了一瓶甲拌磷农药。2月21日,张继飞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撒在果树地里,并告知村里的养羊户果树地已洒农药,为防止羊被毒死,张继飞便在果树地守了几天。2月25日下午,张继飞去义合镇赶集,被害人高改凤在山上放羊,后羊群在张继飞家的果树地吃玉米粒,高改凤见树上挂着“树地有农药”的警示牌,便将羊群赶离此地。后一只羊突然身体开始发抖,前腿反复跪卧数次后倒地死亡。第二天早上,高改凤前往羊圈查看时发现又有两只羊死亡。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羊胃内容物、果树地提取的玉米粒、标有甲拌磷字样的农药瓶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绥德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三只羊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80元。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继飞在自家果树地撒了拌有农药甲拌磷的玉米粒,致羊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继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继飞有期徒刑三年,若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继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改风的陈述、证人张喜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继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继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飞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继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继飞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飞在其所在社区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继飞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继军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