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宽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24刑初143号
被告人张某宽,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宽犯放火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雨、检察官助理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宽在家中和妻子刘某甲、儿媳妇程某因钱财发生口角争执,继而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主房二楼的玉米叶,导致房顶的木梁、瓦片、棺木、包谷、铁门、桌子、凳子等财物被烧毁。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宽烧毁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宽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且故意放火烧毁房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宽犯罪时已满7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宽在家中和妻子刘某甲、儿媳妇程某因钱财发生口角争执,继而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主房二楼的玉米叶,导致房顶的木梁、瓦片、棺木、包谷、铁门、桌子、凳子等财物被烧毁。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宽烧毁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打火机1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人员信息查询记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房屋所有权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3.证人刘某甲、程某、张某甲、王某、姚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辛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宽的供述与辩解;5.朝阳房屋安鉴字【2020】0620-3号鉴定报告、麻发改价认〔2021〕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宽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宽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张某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宽犯罪时已年满78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宽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宽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红色打火机1个,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谌素荣
人民陪审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陆洪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