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赵良俊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良俊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922刑初395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赵良俊。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5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525日被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10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诉(202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良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1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2021122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变诉(2021)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赵良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独任审判,于202112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陶佩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瑛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良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511日,被告人赵良俊在桃江县的家中驾驶三轮车到曹家冲地段后,身穿连体靴雨裤,手持头戴式照明灯,携带废农药水箱,在该地段周伟农田中抓捕98只野生蛙类。经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其中2只虎纹蛙,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96只黑斑蛙,属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赵良俊于20215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良俊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情节严重;赵良俊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二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即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良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赵良俊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赵良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良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良俊未经合法批准办理和持有《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于2021511日,在桃江县的家中驾驶三轮车到曹家冲地段后,身穿连体靴雨裤,手持头戴式照明灯,携带废农药水箱,在该地段周伟农田中抓捕98只野生蛙类。经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其中2只虎纹蛙,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96只黑斑蛙,属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物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规定,自201881日起至20237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实行禁猎、禁捕。

  案发后,被告人赵良俊于20215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于2021122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良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211217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赵良俊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小,社区监管能力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良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良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良俊基于同一主观故意,实施同一猎捕行为,猎捕对象同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同时触犯二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应当对被告人赵良俊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科刑,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赵良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赵良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良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赵良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良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左金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述强

记 员 陶 佩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