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胡远双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远双偷越国()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722刑初296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远双。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219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远双犯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211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11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台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远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年初,胡立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远双,要其联系人到缅甸工地做事,后胡远双与胡四毛、彭达桂、朱华、张传文、曾顺国、廖世兵结伙,于2020324日、25日分两批偷渡到缅甸非法务工。张传文、曾顺国于20201121日从缅甸邦康市界河非法入境中国孟连县孟阿村,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800元,胡远双、彭达桂、胡四毛、朱华、廖世兵分别于20201225日、26日被缅甸佤邦警察局从孟连口岸孟阿通道移送至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孟阿分站,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4800元。

  2021927日,被告人胡远双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春秋航班购票记录、出入境查询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同案人胡四毛、彭达桂等人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远双亦供认,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远双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胡远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远双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胡远双因偷越国边境所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远双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戴清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千焱

记 员 金 天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