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胡家飞、张平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家飞、张平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502刑初85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家飞。因本案于202110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11013日至20211023),后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10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4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25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10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2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不适宜羁押不批准逮捕。

审理经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12日,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与同村村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沟对门组阻扰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该组实施输电线路2号铁塔工程,当日何官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杨旋、成龙带领辅警吴长领等人到达现场处置,派出所民警现场劝说无果后,在依法传唤胡家飞、张某某等人的过程中,胡家飞、张某某二人撕咬辅警吴长领手部及腿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长领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1012日,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与同村村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沟对门组阻扰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该组实施输电线路2号铁塔工程,当日何官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杨旋、成龙带领辅警吴长领等人到达现场处置,派出所民警现场劝说无果,在依法传唤胡家飞、张某某等人的过程中,胡家飞撕咬辅警吴长领腿部四口、手部一口,张某某殴打吴长领鼻梁处一拳,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长领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2021121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经调查,张某某在户籍地有安全住房,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外出务工,经济条件一般。在何官屯居住期间,无不良嗜好,除此次犯罪外无其他犯罪记录。鉴于张某某夫妻二人长期外出务工,其所在村委会不愿意配合对其进行监管,若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管难度较大。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建议张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

  再查明,20211221日何官屯镇阿哪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张某某在该村表现良好,与周围邻居相处和睦,无不良行为,若对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同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飞、张某某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胡家飞、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设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家飞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家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0日。即自20211023日起至202241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