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雨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3103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峰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刑诉〔202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雨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步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峰雨和被害人黄某某等人一同吃饭,饭后李峰雨和黄某某产生口角和推搡被劝开。李峰雨回到芒市镇中东村委会上发电厂村民小组岔路口旁工地宿舍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某脸部、颈部。经鉴定,黄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峰雨的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人员详细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ct诊断报告书、病情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伤情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邹某某、谭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信息,手机信息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附现场检测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峰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杨丽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利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