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张占山、意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占山、意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627刑初422

 

公诉机关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占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伊检刑诉(2021)405

  指控事实

  202110272127分许,被告人张占山醉酒驾驶蒙K9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伊旗阿镇园林局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林局地下车库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57mg/100m1,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占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山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占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本院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占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占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员   吴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