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1421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旭。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刑诉[20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旭伙同俞江(另案处理)、黄伟(另案处理)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景迈机场,后乘车到达孟连县。同月24日,张旭等人到达孟连县勐马镇,在他人的带领下偷越国境时,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查获,处以1900元罚款,张旭于同日缴纳了该罚款。后张旭等人再次从勐马镇偷越国境抵达缅甸勐波。同年6月29日,张旭偷越国境回国,被勐啊边境派出所查获,处以200元罚款,张旭于同日缴纳了该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旭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专用票据、航班订票信息、住宿信息、证人尹某、李某1、罗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旭的供述、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旭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国境管理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旭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100元由行政罚款折抵,剩余部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耿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