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李玉柱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玉柱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6刑初4136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当事人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玉柱。20151225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311日刑满释放;20187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310日刑满释放;202022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316日刑满释放;20201120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16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19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10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79430分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西区XX1楼下,盗窃被害人林某强三轮车上的1个西瓜。

  20217234时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臣田新苑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现金200余元。

  2021993时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港隆城附近X记酒楼旁,盗窃被害人孔某霄汽车后尾箱内2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及2瓶茅台酒。经鉴定,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真品)价值人民币6300元,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1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10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元人民币。

  202191011时许,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村XX号夹层103抓获李玉柱,在该住处缴获被盗部分中华香烟及2瓶茅台酒。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部分缴赃、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玉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10日起至20221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硬中华烟一条零七盒,发还被害人孔某霄。

  三、责令被告人李玉柱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孔某霄损失人民币135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王欣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