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柱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13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当事人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玉柱。2015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1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7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西区XX栋1楼下,盗窃被害人林某强三轮车上的1个西瓜。
2021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臣田新苑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现金200余元。
2021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玉柱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港隆城附近X记酒楼旁,盗窃被害人孔某霄汽车后尾箱内2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及2瓶茅台酒。经鉴定,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真品)价值人民币6300元,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1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10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元人民币。
2021年9月10日11时许,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村XX号夹层103抓获李玉柱,在该住处缴获被盗部分中华香烟及2瓶茅台酒。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部分缴赃、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玉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硬中华烟一条零七盒,发还被害人孔某霄。
三、责令被告人李玉柱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孔某霄损失人民币135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王欣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