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袁铭柱非法狩猎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铭柱非法狩猎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502刑初329

 

公诉机关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铭柱。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11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指定居住监视居住,同年124日被取保候审,202112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满检刑诉〔202149

  指控事实

  201859日至202093日,被告人袁铭柱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元(另案处理)手中的野生绣眼鸟(俗称“白眼”)是非法狩猎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21次向刘某元收购绣眼鸟共计1200余只,并在沈阳市万柳塘鸟市进行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告人袁铭柱被抓获归案,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铭柱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871-6-4的家中查扣野生鸟类活体3只。经认定,上述野生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动物”。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铭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铭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铭柱被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铭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袁铭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预缴。)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袁铭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判 员 赵洋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 迪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