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曲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3435刑初71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阿木曲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甘洛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曲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曲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阿木曲布通过网购平台购得射钉器,后在其家中使用电焊机等工具在射钉器上焊接钢管、加装木质枪托,装配成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的枪支。2020年9月7日,甘洛县XXX民警在阿木曲布家中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曲布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木曲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木曲布有期徒刑三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阿木曲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阿木曲布的儿子木某帮阿木曲布在网购平台购得射钉器一支、射钉器扳机保护套挡圈配件等材料,后阿木曲布在家中使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配件安装在射钉器上,并焊接钢管、加装木质枪托,改装成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的疑似枪支。2020年9月7日,甘洛县XX民警在阿木曲布家猪圈中查获涉案疑似枪支。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2020400184-01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2020年9月,广西省贵港市XXX将“甘洛县的木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配件”的线索移交甘洛县XXX。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40分,甘洛县XXX民警与广西贵港市XXX民警在前往甘洛县新市坝镇阿加衣村木某家开展线索排查工作的路途中遇到被告人阿木曲布,XX民警向阿木曲布告知找木某的目的后,阿木曲布主动交代是其子木某帮其从网上购买射钉枪的零部件后自己改装成枪支,并供述改装的射钉枪藏在自家的猪圈内。同日10时许,民警在阿木曲布的带领下来到阿木曲布家中,阿木曲布从自家猪圈内拿出改装的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195颗(其中(长)110颗、射钉弹(短,有点红)85颗)、钢珠弹23颗。随后民警将阿木曲布带至甘洛县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被告人阿木曲布使用涉案枪支猎捕过一只疑似野猪后和家人及邻居共同食用。甘洛县XXX依法扣押查获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射钉弹195颗、钢珠弹23颗,并移交甘洛县XXX集中保管中心批量入库管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广西贵港市XXX移交线索材料,证人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购买零件支付信息、指认购买的射钉器扳机保护套挡圈配件等配件的购买记录截图,被告人阿木曲布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阿木以某、加沙某的证言,枪支指认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凉山州XXX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184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木某辨认改装射钉枪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曲布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射钉器及钢管、射钉器扳机保护套等射钉枪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曲布在民警对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排查中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木曲布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木曲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射钉弹195颗、钢弹珠23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毛 阿 衣
审 判 员 沙马阿衣
人民陪审员 刘 元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志 坚
书 记 员 池 冉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X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