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02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张蓓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姜。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临渭检刑诉【2021】475号
指控事实
202分许,1年9月12日3时3,被告人袁姜酒后驾驶陕EXXXXX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由北向南行驶至乐天大街十字南向北掉头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测,被告人袁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姜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袁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姜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社区及辖区XX社区矫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刘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姗
书 记 员 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