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8 0:00:00

袁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502刑初710

 

公诉机关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张蓓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姜。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临渭检刑诉【2021475

  指控事实

  202分许,191233,被告人袁姜酒后驾驶陕EXXXXX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由北向南行驶至乐天大街十字南向北掉头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测,被告人袁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姜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袁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姜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社区及辖区XX社区矫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刘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姗

记 员 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