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21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书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21〕Z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刘书德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刘书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书德为被害人沙某在其经营的樱桃大棚内钻深水井,沙某尚欠刘书德部分钻井费用。2019年4月16日14时许,刘书德向沙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因为欠款数额发生争执。刘书德为此心怀不满,并驾车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某经营的樱桃大棚内,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深水井连接潜水泵的电线和水管等物品剪断,并将潜水泵和砖块扔入井中,致使深水井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被毁深水井一口和多级潜水电泵一台价值共计8096.67元。
被告人刘书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书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沙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出具了刘书德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潜水电泵产品信息、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沙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书德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书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德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书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书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梁信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 鑫
附法律依据
附件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