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581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益交。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2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益交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益交及其辩护人刘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陈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被告人陈益交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7日驾驶贵B×××××号五菱宏光面包车三次从贵州运送数名缅籍人员至昆明,再交给其他运送人员分段运送至保山境内,再伺机偷越出境,共获利人民币5900元。陈益交运送的缅籍人员在后段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有其中4名缅籍人员辨认出被告人陈益交是运送人。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益交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陈益交辩称当天自己接到自称疾控防疫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让自己到某处配合防疫检查,自己去到指定地点后就被民警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为其辩护:1、对本案定性及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犯罪情节均认可;2、应当认定陈益交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3、陈益交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就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都较好;4、陈益交家庭困难,家庭负担重,希望对其判处缓刑,便于早日回归家庭。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腾冲市公安局扣押陈益交的手机1部,附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被告人陈益交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腾冲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过车记录撤销识别详细信息、情况说明,龙陵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张某出具的领条;3、证人张某、陈某、娇某、岁某、昂某、缅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益交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5、腾冲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缅籍人员的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交违反我国的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与案外人系共同犯罪,陈益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益交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益交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认为陈益交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陈益交认为是去配合防疫工作,其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4点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与对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无关,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扣押的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陈益交收取的5900元运费系违法所得,应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益交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陈益交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陈益交的违法所得5900元继续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朱 云
人民陪审员 卢 训
人民陪审员 马加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