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304刑初69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罗文。2012年8月3日,因犯寻某某事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某某害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某品,2020年11月28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1月29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肖文担任记录,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罗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阳塘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阳塘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罗文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随后由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罗文体内血液样本备检。
2021年11月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98mg/100ml。
被告人罗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文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罗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罗文的供述,证人程某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经过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潭惠景司鉴所[2021]某鉴字第8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驾驶车辆照片,指认饮酒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醉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拘役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段凤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阳贤慧
代理书记员 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