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念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念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24刑初48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念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2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12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12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庆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念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11822时许,被告人念贵饮酒后驾驶云DM3778号小型轿车行驶罗平县鲁布革大道罗三中门口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念贵的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念贵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7.97mg/100ml。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念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贵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念贵在法庭审理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确认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念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念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李治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