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104刑初161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华荪。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荪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华荪饮酒后驾驶牌照湘AE××××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岳麓区环辅道五星村的原味生蚝饭店出发,途经西二环辅道,至中南大学本部北校区后继续沿西二环辅道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环梅溪湖桥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行驶距离约6公里。经鉴定,被告人王华荪血液中曲乙醇含量为128.7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王华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华荪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华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王华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荪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华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华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华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陈志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泱
书 记 员 杨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