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1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富豪。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8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张富豪饮酒后驾驶粤B7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路口时,车头右侧与由尹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KXXXX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被告人张富豪继续驾驶粤B7XXXX号车向前行驶,该车车头又与停放在路边的粤E7XXXX号车(实际使用人方某)车尾左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张富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被告人张富豪明知对方报警未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富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富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6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富豪已赔偿二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已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被告人张富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执行起止日期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决定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