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24 0:00:00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2民初1228号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611G。
  法定代表人:范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利、李琳,均为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370100MJD69835XX。
  法定代表人:李从健,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王敏华,均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与被告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安平学校)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利,被告安平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以下简称涉案图书)教材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成立于1980年,隶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一家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产品出版于一体的出版社,连续多年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良好出版社”,荣获“全国先进科普工作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原告受中国消防协会委托,出版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统编教材《消防设施操作员》系列教材,涉案图书即为系列教材书目之一,涉案教材在是相关资格考试官方指定唯一学习培训教材。被告成立于2017年7月17日,是消防设施操作员(四、五级)培训专业学校,被告宣传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未经原告许可,向学员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盗版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告是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统编教材的唯一指定出版单位,并经著作权人授权,对该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该图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其学员出售涉案出版物的行为不仅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使得原告出版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正版图书销售量大幅减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安平学校辩称,第一,被控图书系被告通过合法渠道购得,按图书原价向销售方支付了购书款,具有合法来源。被告在收到图书后通过扫描书籍背面的防伪二维码,均显示为正版图书,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第二,被告不具备识别所购书籍是否为盗版图书的能力,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已经停止了使用被控图书的行为。第三,原告系钓鱼取证,且仅向被告缴纳了培训费。对于被控图书被告未收取任何费用,未获得利益。第四,被告并非被控图书的制作者或销售者,即使被控图书系盗版书籍,原告应当追究被控图书制作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被告系非营利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培训机构。被控图书上市发行时间为2019年12月份,因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所致,疫情期间被告根本无法组织学员进行集中培训,疫情对培训业务造成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疫情期间被告因使用被控图书给学员培训而获得了利益。因此,原告主张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费用支出,显然过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无过错,即使被控图书为侵权复制品,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0日,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与中国消防协会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中国消防协会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统一鉴定考核的要求,组织编写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教程”,共五册,包括:涉案《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在内。中国消防协会为上述五册图书的著作权人,授权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和发行上述五册图书,并授权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独占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起四年。中国消防协会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向本院提供了其出版的正版图书,显示该书为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发行,新华书店经销。
  另查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变更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安平学校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培训课程,报名费中包括涉案侵权书籍的教材费,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费为2290元。2020年7月29日,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对相关培训机构所发送的包裹外观及拆开包裹、查看包裹内的图书的过程及其与相关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微信程序中的聊天内容进行公证。2020年8月8日,该公证处代收了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从安平学校处购买的包裹,现场拆封该包裹有消防培训书籍9本,其中有涉案书籍《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附安平学校出具的培训费定金发票一张,金额为500元,并再次将上述证据予以封存,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代理人与安平学校购书过程的聊天记录予以公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元。
  当庭拆封封存的证据,将封存的涉案书籍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提供的正版书籍予以比对,两书籍的版次与印次一致,但字体与内部图片颜色,清晰度不同。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提供的版次信息页有“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与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64954652”字样。两书封皮均贴有防伪标签,该标签颜色有深浅区别,先扫描封存书籍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验证成功,您使用的是正版图书!”,随后扫描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提供的正版书籍,扫描结果显示“验证失败,您使用的疑似盗版图书,或者本书正版验证码已通过其他设备扫码验证。”
  安平学校提交记账凭证一张、企业网银记账凭证二份、济南安平结算单一份、购书发票一张、快递货运单一张,主张其从案外人定州瀚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正版价格购进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且其扫描书后防伪二维码显示为正版书籍,因此其不具有验证涉案图书系正版还是盗版图书的能力。另外,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中国消防协会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以及被控图书系盗版的图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提供的两本书籍均注明由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发行,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亦提供了其与中国消防协会签订的出版合同,在安平学校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安平学校在从事培训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被控侵权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被控侵权图书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版权图书内容一致,但在封面、版权页、防伪标识、字体和图片印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虽然安平学校辩称被控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但该图书的经销商为新华书店,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平学校购买涉案图书时主观无过错。安平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安平学校的违法所得。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范围及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支持安平学校赔偿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对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的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享有的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树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雅洁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