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7 0:00:00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81民初4616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六一医院)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被告六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王青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对被告六一医院提交“捐赠记录”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因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撤回鉴定申请,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恢复审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未果。因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创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一医院停止展览并销毁侵犯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儿童滑梯;2.判令六一医院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原创动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六一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并发行,原创动力公司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美术作品作为部分主角的造型基础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于2003年底以在电视台播放的形式公开发表。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颁发的“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于2008年1月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活动中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于2008年获得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随后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工程”优秀作品奖,该动画片的卡通形象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及市场发展前景。经原创动力公司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六一医院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展览侵权游乐设备,其行为构成对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创动力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综上,望判如所请。
  六一医院辩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其一,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规定,原创动力公司公证程序违法。广州公证处仅凭原创动力公司出示的影印件,未经实地现场勘验核实,就武断认定影印件与原本相符,违反了司法部出台的公正程序规则。自六一医院近距离拍摄的滑梯上图案照片与原创动力公司注册登记的图片并不相符,两图像并非相同图案。六一医院使用的儿童滑梯上所带图案并未侵犯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创动力公司隔窗拍摄的儿童滑梯,是六一医院2013年12月接受社会爱心人士捐赠的物品,六一医院并不知情该滑梯上的图案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其三,该滑梯只用于六一医院放松患儿就诊紧张心情使用,并非用于盈利目的。放置滑梯的区域是封闭区域,外人不可进入。即便该儿童滑梯是侵权产品,也不会给著作权人造成任何损失,六一医院既不生产,也不销售,只是使用,而且只有一部儿童滑梯,并非大规模使用,也未给原创动力公司造成损失。六一医院是儿童滑梯的终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只是欣赏产品的外观,不具有区分该产品是否侵犯专利的能力,如果使用外观产品也算侵权,那就是禁止消费者消费外观专利产品,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并无益处。综上,六一医院使用该儿童滑梯,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创动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2014)粤广广州第050079号公证书、(2014)粤广广州第050078号公证书、照片及可信时间戳证书三组、(2014)奥广广州第050073号公证书、(2014)奥广广州第050071号公证书、(2014)奥广广州第050072号公证书、拍摄的视频。六一医院提交如下证据:捐赠记录、光盘、原告作品喜羊羊图案与被告使用的儿童滑梯上的图案对比照片。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前往六一医院进行了现场勘验。上述证据均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创动力公司提交六一医院滑梯涉著作权的照片及可信时间戳证书三组,证明六一医院侵害著作权的事实。照片是从六一医院候诊大厅拍摄,权利证书来自于“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经原创动力公司当庭演示,3张照片分别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与原创动力公司当庭提交的书证相吻合。六一医院经质证认为时间戳认证证书签发机构为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及该权利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提出质疑。为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经当庭演示,“权利卫士”APP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时间与当庭随机拍照时间一致。六一医院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度提出的质疑,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或推翻,结合当庭演示情况,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2.六一医院提交了落款时间2013年12月31日的“捐赠记录”,记载儿童滑梯一部,旨在证明涉案滑梯是2013年接受社会爱心人士捐赠所得。原创动力公司主张六一医院注册成立是2015年1月29日,在2013年不可能存在接受捐赠的记录。经审,六一医院提交的“捐赠记录”加盖印章是“济南六一儿童医院”,其现名称“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该医院在成立现公司前即经营。原创动力公司以该“捐赠记录”涉嫌伪造为由对盖印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综上,结合案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之五美羊羊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作登字19-2008-F-1173,作登字19-2008-F-1174。登记证书记载著作权人系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上述美术作品“羊”的独创性在于将羊拟人化,小羊特征为:头部的比例较大,腿较短、较细,额头有弯弯的留海,头顶有两只向上45度延展的犄角,每只犄角分成三段,一头卷毛,圆眼睛,椭圆形的鼻子。其中:喜羊羊的额头上有一撮头发,眼睛圆睁,嘴巴大张,胸前挂着铃铛;美羊羊的犄角上各有一个蝴蝶结,眉毛呈柳叶形,眼睛亮晶晶,脖子上戴着围巾。
  2.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活动中获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第十四界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工程”优秀作品奖。
  3.六一医院登记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现登记状态为在营企业,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卫生和社会工作,经营范围为内科、儿科等医疗服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到六一医院进行现场勘察:六一医院临街,一楼大厅放置一部儿童滑梯,滑梯摆放在大厅靠近玻璃窗位置,玻璃窗外是街道,路上行人可通过玻璃窗看到大厅内的滑梯。经近距离勘察,滑梯侧面印有卡通小羊滑滑板的图案,诉讼中该被诉侵权图案已被新的卡通图案所覆盖。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原创动力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均属于美术作品,并就上述美术作品进行合法有效登记,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在六一医院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原创动力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之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复制、展览及其他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诉侵权图案是否构成侵权。作如下评析:其一,六一医院辩称滑梯图案与喜羊羊、美羊羊图像不一致,并非相同图案。经比对,滑梯上的图案在整体造型以及局部细节特征方面采用了原创动力公司权利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滑梯靠窗一侧的图案特征为:头部比例较大,腿较短,脖子带铃铛,额头弯弯的留海,头顶两只向上45度延展的犄角,每只犄角分三段,一头卷毛,圆眼睛,椭圆形鼻子,在整体造型、发型及五官上,从一般人感知的角度,会认为滑梯图案源于著作权美术作品形象,认定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喜羊羊,构成实质性相似。滑梯另一侧图案的特征为:头部比例较大,一头卷毛,两只向上45度延展的犄角,圆圆的眼睛,同上分析,从一般人感知的角度,会认为滑梯图案源于著作权美术作品形象,认定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美羊羊,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二,六一医院一楼大厅非封闭场所,有意前来就诊人员均可进入,属公众场所,滑梯摆放在靠街道玻璃窗位置,路上行人可透过玻璃看到滑梯上的图案,六一医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于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其三,六一医院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滑梯的合法来源,虽然其提交的“捐赠记录”未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是否真实,但该“捐赠记录”未记录滑梯来源,不能证明滑梯经合法生产、销售或接受厂家捐赠所得。其四,六一医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十二类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依法不构成合理使用。综上,认定六一医院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经释明,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六一医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以其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六一医院系营利性法人,其对使用涉案作品并没有提出正当理由,虽未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但其客观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商业行为,客观上借助涉案作品产生提升病患消费者满意度,从而起到了有利于医院经营收益的效果,且依法不属于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行为。同时,本院考虑到六一医院系儿童医院,从现场勘察及现有证据看,不能认定六一医院直接复制了涉案作品,受众限于前来就诊的病患儿童及亲属,产生的直接效果是舒缓患者情绪,滑梯放置的空间系有一定限度的公共场所。综上,综合考量涉案美术作品创作难度、知名度、艺术美感与价值、涉案图案的受众范围、传播影响等因素,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支出一定合理支出,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计1万元。
  诉讼中本院查明六一医院已将涉案滑梯上图案覆盖,停止了对涉案图案的展示,结合医院经营性质,考虑司法资源,从物尽其用角度考量,本院对销毁涉案侵害《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儿童滑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展示涉案滑梯侵害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图案(已停止展示);
  二、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济南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会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鹏鲁
书记员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