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青峰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孟青峰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8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青峰。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青峰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青峰及其辩护人宋希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孟青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库房内,非法储存和销售盗版书籍,2020年9月11日民警将孟青峰抓获,并在其租赁的库房中起获图书77种共计349390册。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孟青峰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孟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涉案图书尚未销售,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另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孟青峰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孟青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库房内,非法储存和销售盗版书籍,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孟青峰被民警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涉案仓库现场起获图书77种共计349390册,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图书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青峰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孟某证言,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青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青峰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图书系被告人孟青峰购进后储存待售,随时有流入社会之虞,故不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孟青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青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小旭
人民陪审员 夏存福
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