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1/5/31 0:00:00

要学雨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要学雨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07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要学雨。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要学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要学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要学雨在未经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租用的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维达”牌卫生纸。2020年10月12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假冒“维达”牌卫生纸V4073型号480提、V4069型号2416提、V4069型号372箱、V4028型号107提。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的“维达”牌纸制品的被侵权产品在2020年10月在保定市市区供货价格为8440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要学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学雨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要学雨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7万元,如积极缴纳罚金并适宜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要学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要学雨在未经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租用的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维达”牌卫生纸。2020年10月12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假冒“维达”牌卫生纸V4073型号480提、V4069型号2416提、V4069型号372箱、V4028型号107提。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的“维达”牌纸制品的被侵权产品在2020年10月在保定市市区供货价格为84406元。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的上述假冒“维达”牌卫生纸,现已销毁。
  另查明,被告人要学雨系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证人张某、苏某1、苏某2、温某、赵某、薛某的证言,被害人毕某的陈述,人要学雨的供述,未授权证明、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销毁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学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要学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告人要学雨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要学雨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要学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应智
人民陪审员 曹永生
人民陪审员 李彬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