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5/17 0:00:00

陈忠、何世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陈忠、何世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19刑初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世潘,男性。曾因犯走私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1、刘某1,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忠,男性。
  辩护人董某1,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潘、陈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潘及辩护人黄某1、被告人陈某1辩护人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世潘作为船长、被告人陈忠作为船员多次驾驶代号为“111”的粤港澳流动渔船(船牌CM65595A),听从何某1(另案处理)指挥,从香港水域的油泵装载红油后,以海上偷运方式走私运输到东莞麻涌、道滘等地的非设关地码头偷卸。经查,该二人于2020年9月23日驾驶船运输走私红油被大铲海关查获,查扣走私红油57.9吨。于2020年11月4日驾驶船运输走私红油被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抓获,查扣走私红油44.56吨。综上,被告人何世潘、陈忠涉嫌走私红油共计102.46吨,偷逃税款202899.91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勘验检查笔录,检验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书证,何某1的证言,何世潘、陈忠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世潘、陈忠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驾船从香港偷运红油回国贩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世潘、陈忠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世潘、陈忠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何世潘、陈忠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某1辩称:被告人何世潘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董某1辩称:被告人陈忠对涉案走私行为不知情,且未牟利;陈忠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陈忠已满60周岁,身患严重疾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世潘作为船长、被告人陈忠作为船员多次驾驶代号为“111”的粤港澳流动渔船(船牌CM65595A),听从何某1(另案处理)指挥,从香港水域的油泵装载红油后,以海上偷运方式走私运输到东莞麻涌、道滘等地的非设关地码头偷卸。经查,该二人于2020年9月23日驾驶船运输走私红油被大铲海关查获,查扣走私红油57.9吨。于2020年11月4日驾驶船运输走私红油被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抓获,查扣走私红油44.56吨。综上,被告人何世潘、陈忠涉嫌走私红油共计102.46吨,偷逃税款202899.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察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对CM65595A渔船进行勘察,现场位于××××××××××××恒安仓储有限公司扣船厂,该船共一层,驾驶舱内放置2副“珠桂6082”字样船牌,生活舱和机舱地面有多个油口。其他无异常。
  2、查验鉴定报告:证实CM65595A(珠桂6082)船载的44.56吨货物检验,属于柴油,发现“红油成分”。
  3、抓获经过:证实何世潘、陈忠被动到案。
  4、户籍证明及犯罪证明:证实何世潘、陈忠身份情况,何世潘于2008年6月20日因走私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8月3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何世潘等人通过微信群沟通走私红油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于2020年11月18日抓获何世潘涉嫌走私所驾驶的CM65595A船、船上红油44.56吨、船舶资料等物品进行扣押。
  7、大铲海关处罚决定书、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表、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执法材料:证实2020年9月23日大铲海关对何世潘、陈忠驾驶的珠桂6082船检查,查扣船上红油57.9吨。
  8、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将该局2020年9月23日查获的何世潘、陈忠走私红油案移送给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办理。
  9、佛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查获走私红油材料:证实何世潘、陈忠二人受行政处罚前科情况。该二人于2020年9月19日走私红油37.4吨被佛山海关查扣,佛山海关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没收37.4吨红油的行政处罚。
  10、111船标的统计表:证实代号111船(大陆牌珠桂6082),也即何世潘、陈忠二人走私红油标的两次共计102.46吨,其中2020年9月23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查扣57.9吨,2020年11月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现场查扣44.56吨。
  11、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证实“HP2020-12专案”何某1团伙111船(CM65595A)涉嫌走私的货物应缴税额共计202899.91元。
  12、证人何某1的证言:我外号叫肥熙,微信昵称是蛇仔。我的老板叫叶某1。2019年初开始我入股了他两条船,走私红油的操作方式是叶某1联系订购香港油趸,然后他安排好改装过的渔船,从香港屯门附近的油趸每船装载50-70吨不等红油,运输到沙田活麻涌等地销售给一些非法收购红油的码头。我负责海面看水,指挥渔船航行路线。对接码头和财务记账主要是叶某1和陈某2负责。我2019年初开始入股代号111的渔船(珠桂6082),111船长从今年9月份后是何世潘,何世潘微信是平安喜乐。
  13、被告人何世潘的供述:我开的是一艘港澳流动渔船,该船的香港牌是CM65173A,大陆牌是珠桂6082,我不知道船主是谁,船的执照上面写着船主是梁某1。今年9月份珠海桂山的陈某3叫我来帮他开船,陈某3说老板何某1让我开111船开工。我共驾驶了三次珠桂6082。第一次是9月18日,被顺德海关缉私查获,从船上查扣了红油37.4吨;第二次是9月22日,被大铲海关缉私查获,从船上查扣了红油57.9吨;第三次就是11月4日被你们抓获这次,从船上查扣了44.56吨。前两次我都是该船的船长,接受了海关的问话和调查。红油都是从香港运回来的,三次都是陈忠跟我一起去香港运红油,红油被海关查扣时他都在场。陈忠是我的水手他在船上负责轮机的运转。三次都是从桂山岛出发,经过伶仃水域的时候开到香港那边去,到了香港水域沙洲,有一个小岛附近,有快艇过来接应我们,快艇上有骑师等几个人,他们会载我们到小岛上等他们,骑师开船到香港水域加油,加完油之后,他们再将船开回来交给我们,我们再将船开回内地。第三次去香港运油是11月2号,我从桂山岛上船,大概晚上6点开往香港水域,骑师帮我们去香港加完油,开回来将船交给我们,这时陈某3打电话给我说内地水域查的严,先不要回内地,所以我将船停在香港沙洲水域,3号晚上6点左右才从香港出发,开到沙田的时候被抓获的。劳务费都是陈某3支付,出发前陈某3在桂山岛支付我现金,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2500元,第三次劳务费用还没给我。陈某3跟我提起过何某1,说何某1是他老板,我没有见过何某1,我就听陈某3一个人指挥。我有一个微信号叫“平安喜乐”。何某1(肥仔)会拉我进一个群聊,里面有几个比较固定的船长,何某1就在群里发布处罚的事件,同时曾永垣会准备好一些要用的东西等,我们按照何某1安排时间前往香港过驳红油。驾船的时候会用对讲机互通情况以逃避检查,陈忠也在船上,跟我出去几趟了,所以陈忠也是清楚走私红油的。
  14、被告人陈忠的供述:今年春节前,朋友“阿肥”联系我,说有渔船请人干活,我当时就答应了。由于我开船技术一般我就介绍同乡朋友何世潘跟阿肥认识,后来何世潘跟我讲,阿肥要请人到香港船干,跑一趟每人都有1000元酬劳,到时钱到手他再分给我,由于春节过后很快就是休渔期了,等到今年8、9月时,何世潘才通知我到珠海桂山渔港上船。我一共干过三回,都是在珠桂6082船上,第一次是在2020年9月中旬,在珠海桂山上船,船长驾驶都是何世潘,经伶仃、大铲、福永水域,驶到虎门大桥附近水域被南北台海关查扣,船上的红油被没收。第二次是2020年9月23日,我还是和何世潘,在伶仃西水域被大铲海关查,当时也是从香港拉红油到东莞沙田,查获了大概50多吨红油,海关把红油没收了。第三次就是今年11月2日在桂山渔港上船,船长驾驶都是何世潘,经伶仃、大铲、福永水域,11月4日凌晨驾驶到小虎水域被黄埔海关查扣。三次都是我和何世潘从珠海桂山驾船出发,经港珠澳大桥附近抵达香港沙洲水域,由香港骑师过来开船到更深处的香港水域装油,我和潘就在快艇上等,约一个小时,骑师开船回来交给我们了,我们就驾船回国内。红油是在香港那边添加了红色染剂的柴油,颜色呈红色。我知道红油只能供给特定的船使用,不能在国内买卖。因为有钱赚,所以虽然被查过,但我还是继续走私红油,跑一次有700到1000元酬劳。
  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潘、陈忠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结伙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世潘、陈忠均受雇于他人,听从他人的指使实施本案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世潘、陈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世潘、陈忠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忠的辩护人辩称其已满60周岁且身患严重疾病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此外,两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忠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向本院预交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忠犯罪情节较轻,其所犯罪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世潘、陈忠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缴获的涉案船舶CM65595A(代号111)及走私柴油102.46吨,为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三款、第七十三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世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交,在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的涉案船舶CM65595A(代号111)、走私柴油102.46吨,予以没收,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由该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颜宇
审 判 员 廖 政
人民陪审员 陆海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铭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