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4等诉刘某3继承纠纷案
刘某4等诉刘某3继承纠纷案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681民初4720号
原告刘某4。
原告刘某1。
原告刘某2。
委托代理人暨原告刘某4。
被告刘某3。
原告刘某4、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4、刘某1及刘某2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刘某4与丛某系夫妻关系,刘某4和丛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1、刘某2、刘某3。丛某于2019年5月8日去世,丛某生前在东港市农商银行有存款13万元,要求原告刘某1、刘某2、被告刘某3每人分得40000元,剩余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刘某4所有。
被告辩称,涉案存款同意我分得4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丛某(2019年5月8日去世)与刘某4是原配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刘某2、刘某1、刘某3,丛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丛某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庙支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询情况如下:×××××××,存款余额4.63元;×××××,存款余额9.02元;××××,存款余额777.98元;×××××,存款余额24.62元;××××,存款余额51.72元;××××,存款余额63062.50元;××××,存款余额63062.50元;××××,存款余额10000元;××××,存款余额10000元;××××,存款余额10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东港市南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涉案存款系原告刘某4与被继承人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丛某去世后,涉案存款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因被继承人丛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予以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为被继承人丛某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刘某4同意涉案存款由原告刘某1、刘某2、被告刘某3每人继承40000元,剩余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刘某4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丛某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庙支行的存款(××××××,存款余额4.63元;×××××,存款余额9.02元;××××,存款余额777.98元;×××××,存款余额24.62元;××××,存款余额51.72元;××××,存款余额63062.50元;××××,存款余额63062.50元;××××,存款余额10000元;××××,存款余额10000元;××××,存款余额10000元),其中40000元归原告刘某1所有、40000元归原告刘某2所有、40000元归被告刘某3所有,剩余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刘某4所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三原告、被告每人承担725元。此款三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俊芳
审判员 王晓蕾
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