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王某1离婚纠纷案
胡某诉王某1离婚纠纷案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5民初1059号
原告:胡某。
被告:王某1。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儿子王某2归原告胡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子王某2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儿子王某2出生。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方经慎重考虑,曾于2016年6月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近四年了,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法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王某1每月承担婚生子王某2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
王某1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王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福州市马尾区××镇××登记结婚,领取榕琅结字第010800371号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现跟随胡某生活。婚后双方时有发生争吵。2020年7月2日,胡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胡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1离婚,本院作出(2016)闽0105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胡某与王某1离婚。
经本院询问,胡某与王某1婚生子表示若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母亲胡某生活。
以上事实有胡某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胡某与王某1自愿登记结婚,在胡某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胡某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胡某与王某1的婚生子王某2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孩子的权益出发。经本院询问,王某2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胡某生活。且王某2也一直跟随胡某生活。胡某要求王某2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要求王某1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本院亦予以支持。由于王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胡某和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实,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某与王某1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2由胡某抚养,王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某2成年。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立峰
人民陪审员 叶大品
人民陪审员 陈善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志伟
书 记 员 林 洁
附录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正式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乙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