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6/2 0:00:00

田某与刘某1、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与刘某1、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729民初1542号

  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霖,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
  被告:赵某。
  被告:刘某2。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1、赵某、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田某及代理人李泓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1、赵某、刘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退还彩礼2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腊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星期,原告经人给被告赵某16600元彩礼钱,给陪同人员3人每人600元,初九给被告2000元,给原告侄子、侄女各500元。此后被告借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金钱,先是数百后来上千,就不愿进一步谈婚论嫁,被告支付3000元后,实在负担不起,就向媒人表示商量退还彩礼,多次协商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1、赵某、刘某2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腊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赵某经媒人接收原告16600元彩礼。后因其他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244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款是一种涉婚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接受方应当适当返还。本案中,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刘某1收取原告的相家16600元,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原告诉称给陪同人员每人600元、初九给被告2000元、给原告侄子、侄女500元等费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数额较小,本院不予支持。该彩礼款接收时被告刘某2不在现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刘某2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1、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彩礼16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承担66元,被告刘某1、赵某、刘某2负担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