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9/27 0:00:0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知民初9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龙旭东。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与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创新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朱婵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航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专利导航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180000元;违约金1069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115日签订《专利导航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海航无人船的专利导航服务,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该合同自2018115日起生效至原告向被告提交海航无人船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并被告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之日终止。现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付款方式中约定的第二部分工作,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已停止其余部分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合同约定,为被告处理“海航无人船”项目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服务器等事宜,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至今累计欠款180000元,此外,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920元。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航创新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8115日,海航创新公司(甲方)与康信公司(乙方)签订《专利导航服务合同》(合同编号:KX-HHCX2017-S1083)。合同约定:二、合同履行方式:根据甲方的项目要求,乙方对无人船产业进行调研分析,对无人船领域的专利进行宏观布局分析,针对无人船方面三个主要的技术方向船体、通信和岸基控制中心进行专利技术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专利预警和维权工作建议,并根据产业现状提出无人船产业发展建议,并对甲方专利进行授权前景评估,最终研究成果以项目报告形式提交甲方。项目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八、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整体项目费用36万元。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与本次付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30%,计人民币108000元;(2)乙方完成资料收集整理、技术现状调研、数据检索、数据筛选和清理,交付技术分解体系、专利检索策略、专利初筛列表,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与本次付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总额的20%,计人民币72000元。(3)乙方完成专利数据详细分析……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20%,计人民币72000元;(4)甲乙双方召开评审会对乙方的专利导航成果进行验收……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30%,计人民币108000元。九、项目验收: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于2018315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所述各项工作结果,以供甲方验收……。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经乙方催款,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2018119日至2018313日,康信公司向shansh.gao@hnair.com的邮箱多次发送了筛选的专利清单、岸基控制中心相关专利筛选、岸基部分的标引结果等内容的邮件。

2018123日、2018124日,康信公司向海航创新公司开具了10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31日,康信公司向海航创新公司开具了7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专利导航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康信公司于2018123日、2018124日向海航创新公司开具了10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海航创新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第八条2、(1)项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构成违约。故对康信公司要求海航创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08000元代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康信公司主张其通过邮件的方式,向海航创新公司多次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资料,但未向法庭提交海航创新公司对服务资料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第八条2、(2)项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对康信公司要求海航创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72000元代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双方合同第十一条1款的约定,海航创新公司逾期付款,经康信公司催款,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因康信公司未提交其催款的相应证据,故对康信公司要求海航创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108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由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60元,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负担2244元。公告费560元,由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沫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