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23 0:00:00

钟瑰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瑰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02刑初378

公诉机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瑰花,女,1970813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因犯诈骗罪,20119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1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208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瑰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11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11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瑰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99日,被告人钟瑰花犯诈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欧某、张某人民币八万元。刑罚执行期间,钟瑰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

20156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欧某、张某诉钟瑰花责令退赔一案,并于2015620日向钟瑰花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钟瑰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扣、财产调查,未发现钟瑰花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5928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9101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恢复执行欧某、张某诉钟瑰花责令退赔一案,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向钟瑰花依法送达,钟瑰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钟瑰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01********2019731日收到代发工资56310.94元,20191014日有余额42088.65元。201911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从钟瑰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01********划拨42000元。2020120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从钟瑰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划拨38470元。钟瑰花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款80000元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钟瑰花于202083日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瑰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移送执行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限制高消费令、短信记录、传票、协助查询通知书、钟瑰花银行流水信息、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失信决定书、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回执)、执行款领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瑰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瑰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瑰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钟瑰花的量刑情节有:1.自首;2.认罪认罚;3.前科。被告人钟瑰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瑰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宋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