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花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22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花云,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楚良,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20)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花云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陶佩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花云及其辩护人彭楚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花云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镇××武潭镇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写单活动,先后接受下线码民占某、万某、李某1、夏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至少8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潘花云于2019年8月21日被马迹塘派出所民警在马迹塘镇农业银行抓获。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潘花云主动上缴犯罪所得23700元,该款项于同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花云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潘花云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花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占某、万某、李某1、夏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潘花云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潘花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潘花云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潘花云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20年11月16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潘花云一贯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小,生活来源一般,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花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花云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花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花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花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花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潘花云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花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潘花云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左金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述强
书记员 陶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