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红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4刑初693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红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红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方红军在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方杨村附近的倒水河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方红军处查获渔获物2.65千克以及电鱼工具一副。因上述渔获物全部死亡,现已填埋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红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红军拘役三个月或者四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作案地点示意图、刑事侦查照片、扣押清单、《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关于实施2020年武汉市长江汉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方红军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称量、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方红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红军违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红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红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红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扣押的电鱼工具一套(逆变器、电瓶、电极杆、鱼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一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柏 京